加入收藏夹

案例网首页

  • 案例首页
  • 教学案例
  • 营销案例
  • 法律案例
  • 管理案例
  • 装修案例
  • 销售案例
  • 德育案例
  • 网络案例
  • 经典案例
  • 策划案例
  • 工作案例
  • 交通案例
  • 保险案例
  • 离婚案例
  • 犯罪案例
  • 人力案例
  • 商务案例
  • 创业案例
  • 物流案例
  • 骗术案例
  • 其它案例
我爱我家:易客网扮饰我家
职业规划:生涯设计公益网
上案例网,阅案例百科全书
毕业那年:分享毕业第一年
职业规划 易客网扮饰我家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求职简历中的自我评价用语大全 爱与成长 毕业那年

您所在的位置:案例网首页>法律案例>正文

      智能 标题     热门关键字: 案例  教学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选编:从本案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http://www.anli5.com  发布时间:2008-03-28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生涯设计公益网:我的大学规划(模板范文)
生涯设计公益网:我的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生涯设计:求职简历中的自我评价用语大全
易客网:扮饰我家,我爱我家我的家我做主
亚洲交友

[案情]胡建章与刘美英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胡建章因建房缺少资金于1998年6月23日向夏月珍借款 742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1999年1月,胡建章还款9600元,尚欠64600元未予偿还。夏月珍于1999年3月提起诉讼,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胡建章偿还夏月珍借款64600元,并同时承担从1999年3月10日至执行时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及诉讼费2800元。

  判决生效后,夏月珍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1999)通通法执字第386号民事裁定,认为“被执行人胡建章借款时间系与刘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此款系家庭建房所用,双方在离婚时就债务的承担已作出了明确约定”,遂依法裁定原告的本息、诉讼费由刘美英负责偿还。裁定后,刘美英提出执行异议。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1999)通通法执字第386-1号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刘美英的异议。刘美英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通中执异复字第20号裁定,认为“刘美英应否成为本案被执行人,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在尚未能采集依法可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充分证据条件下,追加刘美英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故依法撤销该裁定。”

  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夏月珍向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胡建章向其借款64600元属胡建章与刘美英的共同债务。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建章向夏月珍借款用于建房的事实,已由原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胡建章与刘美英在离婚时,对楼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约定,对此原民事调解书已作确认。故本案所涉该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州市人民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 951号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该债务由刘美英负责偿还,但因该裁定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予以撤消,导致夏月珍的债权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夏月珍有权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对胡建章与刘美英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由于夏月珍与胡建章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胡建章与刘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建章与刘美英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对建房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一角度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应当支持夏月珍的诉讼请求,即确认结欠夏月珍的借款64600元属胡建章、刘美英共同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由人民法院就实体事项处理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本案中,夏月珍于 1999年3月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建章偿还借款64600元及利息。通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作出(1999)通民初字第 9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夏月珍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建章无履行能力,造成夏月珍的债权难以实现。这一事实表明,夏月珍的债权诉请已得到了通州市人民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951号生效判决的支持。现在夏月珍再次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在诉状中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被告亦有所不同,但仍然是基于其在第一次诉讼中依据的基本事实,并与被通州市人民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951号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任何变化。现在夏月珍再次诉讼是为补救其难以实现的债权所提起,显然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依法驳回夏月珍的起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夏月珍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法学理论界,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一、广义说。广义说认为“诉讼法上为防止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相抵触之裁判,且免虚耗劳费时间,或为维持判决之确定力起见,设有禁止更行起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析言之: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此因诉一经提出,即生诉讼系属之效力,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以上两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诉,自法院言之,即不得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上一页12 3 4 5 6 下一页

案例排行

最新

热门

推荐

    法律案例分析:从“番茄花园”事件看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工伤的认定法律要点及工伤责任承担
        中国首例P2P软件盗版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与
            法律案例分析:女大学生自杀身亡谁之责
              律师: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
                魔兽玩家告九城永久封停账号案开庭 双方激辩
                  周正龙拍摄华南虎造假案造假经过曝光
                    学生炒股赔本 证券交易所应否赔偿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撤销地铁撞人无责判决
                      法律案例:移动QQ遭侵权 腾讯获赔200万
                      法律案例:民诉法适用范围
                      IT经典法律案例与点评精选
                      法律案例:“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
                      法律案例:网站名称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案例:搜索引擎如何走出版权困境
                      司考案例: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难点与出路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案例大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企业违约职工能否一走了之——案例网法律案例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
                      业主开会"炒"物管 公司副总3000元雇凶殴打业
                      从本案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
                      乐陵一盗车团伙利用解码器1年内盗车27辆价值
                      法律案例精选:工作时间斗殴伤亡不属工伤
                      女方婚前怀孕 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法院不宜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选编:从本案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案例网网友自助服务中心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 管理团队 | 投稿须知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5 - 2008 anli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5074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