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走调解之路实现双赢
最初,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其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执行来拖延时间。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又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人、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法院等来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调解成了,但其实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作价多少?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最后终于在2007年7月28日,双方达成了框架协议。
“东方电子案”大事记
●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电子”也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数千名股民先后购入“东方电子”股票。
●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等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益,以及投入资金6.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17.08亿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5亿元,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东方电子”违规事宜,该公司股票随后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幅缩水。深交所监察部门最后认定,“东方电子”共给投资者造成25.7亿元的损失。
●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在十天后生效。
●2003年2月8日,上海股民曹小妹等七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将诉讼材料送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2003年2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批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并计划于4月7日开庭。2月27日,“东方电子”对立案管辖权提出异议。7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批案件。
●2005年1月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民事赔偿案已达2716件(部分为共同诉讼),原告达6989人,诉讼标的为4.42亿元,诉讼费为1800万元,两者合计约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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