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案例网首页

  • 案例首页
  • 教学案例
  • 营销案例
  • 法律案例
  • 管理案例
  • 装修案例
  • 销售案例
  • 德育案例
  • 网络案例
  • 经典案例
  • 策划案例
  • 工作案例
  • 交通案例
  • 保险案例
  • 离婚案例
  • 犯罪案例
  • 人力案例
  • 商务案例
  • 创业案例
  • 物流案例
  • 骗术案例
  • 其它案例
我爱我家:易客网扮饰我家
职业规划:生涯设计公益网
上案例网,阅案例百科全书
毕业那年:分享毕业第一年
职业规划 易客网扮饰我家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求职简历中的自我评价用语大全 爱与成长 毕业那年

您所在的位置:案例网首页>法律案例>正文

      智能 标题     热门关键字: 案例  教学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网法律案例:手机短信是否能做为证据使用?
http://www.anli5.com  发布时间:2008-04-05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生涯设计公益网:我的大学规划(模板范文)
生涯设计公益网:我的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生涯设计:求职简历中的自我评价用语大全
易客网:扮饰我家,我爱我家我的家我做主
美眉衣妆

手机短信做证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手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下面就是一个与手机短信有关的案例分析:

  2004年2月4日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原告主张2002年9月13日南宁市民曾建国借给朋友王玲玲3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双方还约定了利息,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结付一次利息;

  2、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玲玲交给曾建国作抵押的保证;

  3、被告发给原告的一份短信,内容大致是要求原告宽限三个月。

  本案的情况很简单,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对证据1,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能证明王玲玲已经收了3万元;

  对证据2,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抵押的口头约定无效。

  对证据3,短信作为证据在我国还是首次,法庭经过讨论决定同意短信作证,但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那条短信确系被告所发。

  对原告来说,在证据1和2明确被排除的情况下,证据3更显得具有决定性价值。但原告要想证明发送那条短信的手机确实是被告的手机,而且是否以其名字登记,只有通过移动公司才能查实。而移动公司规定,只有本人持身份证才能打印话费单,才能查阅有关资料。因此原告方无法取得被告的短信资料,于是请求法院依职权取证。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旧遭到移动公司的拒绝。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可以,其证明力又是如何呢?

  短信属于哪种证据形式关系到现行法律对其的适用,也涉及到对其证明力的判断标准问题。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文件,对电子证据形式争议的观点有很多种,主要的有两种:

  1.认为电子证据是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储存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来反映;都是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制作、传播、识别和感知;易删改;易复制。

  2.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书证,根据是: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通过内容表达中心思想;我国证据理论和立法上都已经将书证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国外理论和立法也大多承认电子证据相当于书证。

  毫无疑问,数据电文可以成为证据,但对电子证据的归属存在不同看法。当前,许多人都建议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以上两种观点都局限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虽然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书证有交叉的地方,但上述两派之间争论的理由正是对方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各种证据形式均没有做出确切的界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对证据形式的认识上界限模糊,认识不一。不妨大胆突破现有证据的表现形式,承认电子证据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从而消除电子证据处在书证和视听资料之间的尴尬地位。然而反对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同七种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并未创造一种全新的证明机制,如果说有所不同则仅是外在形式的不同,而且会给我国现行的本来就不严密的证据 “七分法”乱上添乱。然而,电子证据在证据保全、采集、审查和开示上各需要有独特的方法以及专业人员的支持,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说其只是外在形式不同是片面的;而正是这些特点让采信电子证据成为一种新的证明机制也是合理的,也是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

  2005年4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电子签名法》不是对电子数据文件的专门立法,但是它至少说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具有单独成为证据形式的可行性。短信操作流程的特点决定其可以成为数据电文的一种。

上一页12 3 下一页

案例排行

最新

热门

推荐

    法律案例分析:从“番茄花园”事件看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工伤的认定法律要点及工伤责任承担
        中国首例P2P软件盗版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与
            法律案例分析:女大学生自杀身亡谁之责
              律师: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
                魔兽玩家告九城永久封停账号案开庭 双方激辩
                  周正龙拍摄华南虎造假案造假经过曝光
                    学生炒股赔本 证券交易所应否赔偿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撤销地铁撞人无责判决
                      法律案例:移动QQ遭侵权 腾讯获赔200万
                      法律案例:民诉法适用范围
                      IT经典法律案例与点评精选
                      法律案例:“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
                      法律案例:网站名称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案例:搜索引擎如何走出版权困境
                      司考案例: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难点与出路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案例大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企业违约职工能否一走了之——案例网法律案例
                      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
                      业主开会"炒"物管 公司副总3000元雇凶殴打业
                      从本案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
                      乐陵一盗车团伙利用解码器1年内盗车27辆价值
                      法律案例精选:工作时间斗殴伤亡不属工伤
                      女方婚前怀孕 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法院不宜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选编:从本案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案例网网友自助服务中心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 管理团队 | 投稿须知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5 - 2008 anli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5074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