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宏辞职事件始末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007年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东航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2007年8月24日,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由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万元的裁决。
2007年8月28日,郑志宏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东航云南分公司也于9月6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两案后,将两案合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7年12月27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志宏被判赔1373005.96元。双方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4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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