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保险知识网
[案情摘要]:被保险人失踪3年半以后,被发现死于车祸。被保险人到底是“自杀”还是“事故”?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是否已经成立?等,围绕这些疑问而产生了争议,引发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诉讼。1999年1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二审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将如何进行判断?引起各界的关心,人们将拭目以待。
[案例正文]:
这是一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由于该审判的结果将会对保险业界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该案件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学理论界的重视。为此,我们在此仅将该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情况做一些简要的剖析,以飨读者。
事实概要
A(被保险人)和Y(保险公司,被告)在1990年5月1日签订了以终身保险为主合同以及以伤害保险为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终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为4000万日元,伤害死亡保险金为1500万日元。
A于1992年5月17日失踪。A失踪半年后,X(A的妻子,原告)向Y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约后,Y将解约金约100万日元支付给了X。
1996年1月7日,A失踪约3年8个月后,警方在山沟里发现A驾驶的汽车的残骸以及A的尸体。据警方的推测,死亡时间是失踪的当天。
X得知以后,遂向Y提出死亡保险金的请求。Y将主合同的终身保险部分的死亡保险金,支付给了X。但是,对伤害保险部分的伤害死亡保险金,则以没有证据证明A到底是“自杀”还是“事故”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能给予补偿,以及以Y已经取得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举证的责任在Y,而在Y提不出反证的情况下,有支付义务,且,消灭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以X知晓为基准,时效尚未成立,从而支持X的主张。Y不服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无不妥当之处,从而驳回Y的控诉。
Y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现在,最高法院正在审理中。
简单评述
在本案中,诉讼的争议点比较分散,共有4大争议点。
1.A的死因是“自杀”还是不可抗拒的外来的偶然“事故”?
2.A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的归属是哪一方?即,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3.保险合同解约的效力?
4.消灭时效的起算日期?
鉴于篇幅的关系,在此只能将争议点归纳为2点。就是举证责任和消灭时效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方面的争议以及评述
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商品中,不论是终身保险还是定期保险等商品对被保险人的自杀,都是规定的比较宽松的。在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当发生被保险人自杀死亡的情况时,死亡保险金还是按照条款的规定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的。但是,在伤害保险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首先,伤害保险所承保的范围是,由于外来的,激烈的出于偶然的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中必须具有外来性,偶然性和激烈性。在诉讼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偶然性。
在本案中,Y拒绝支付伤害死亡保险金的理由就是,A如果是自杀的身亡的话,则不具备上述的偶然性。诉讼的双方围绕A是不是“自杀”展开了攻防。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A是否自杀的语气应该由谁来提供的问题。这就是法律上的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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