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停在小区外的小汽车两度被人放气,怀疑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所为。业主张贴大字报并通过媒体宣泄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后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损失1元。
业主终审败诉,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经济损失,判令不予赔偿。
车胎两次被放气
业主迁怒物业公司
去年3月20日,陈玲(化名)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宝马小汽车停放在小区外的马路边。
不料,当她回到车上准备启动车子时,却发现车胎被人放了气。因为车胎是第二次被放气,陈玲直接将小车开到物业管理公司门前的走廊上,找物业公司进行理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陈玲早就怀疑,这极有可能是物业公司所为。
双方交涉未果,而小车因停放在公司门前的走廊上,妨碍了公司员工和前来办理业务的业主正常出入,物业公司派人将车推开并上锁。激动之下,陈玲在小车车身上贴上大字报,内容为“天天物业(化名)为达盈利目的,二次专用‘放气’的下九流手段对待业主(令人气愤)”。
不满物业公司所为
业主向媒体“诉苦”
事发当天,我市媒体在接到报料后,赶到了现场进行采访,并很快就在新闻栏目中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报道中,陈玲向记者称“物业公司希望我们租用他们的车位,可我们觉得物业管理素质、服务态度比较差,所以我们没有将车停在车库里面。”
据称,陈玲是天天物业所管理小区商品房的业主之一,因对物业公司心存不满,所以买了房后一直未租用小区里的停车位,而是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马路边。
由于车子轮胎两度被放气,陈玲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对其不肯租用小区停车位的报复行为,所以才采取了激动行为。
业主被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索赔1元
物业公司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以恢复公司名誉,并要求陈玲赔偿损失1元。
市人民法院认为,陈玲在怀疑是物业公司所为或指使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与公司进行合理交涉或依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实施了以汽车阻挡该公司门口、张贴大字报,以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发表具有明显指向“放气”行为系该物业公司所为的言论,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物业公司名誉受损的后果,具有违法性,且其违法行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认定陈玲的行为构成侵害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判令陈玲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至于1元象征性损害赔偿的请求,市人民法院认为,因该物业公司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判令不予赔偿。
后陈玲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后认为陈玲上诉理由不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业主要通过
正当途径维权
凡居住在配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偿服务都有着自己的评价。在小区业主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而业主只有通过正当途径维权,才能保证权利依法有效地行使。
本案中的业主因一时激愤,在维权时走了很多“歪路”,还因此败诉,值得深思。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陈玲赔偿1元的主张,实践中,1元象征性赔偿的请求,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损失的填补,而更重要的是以此证明赔偿请求人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
鉴于此,并考虑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因陈玲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故在确认陈玲行为违法,判处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作出不予赔偿的处理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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