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借贷成了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而民间借贷以方便快捷、灵活性强的特点,广受欢迎,但由于出借方与借贷方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书写借条时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有数据显示,我市民间借贷案件占一般债权债务案件的30%,甚至有时会更高。究竟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记者就公民如何写好借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采访和调查。
案例一
对方落款为昵称
出借人起诉被驳回
我市居民王某曾借给朋友小周14万元,小周在借条上落款为周二,因王某平常与朋友都称呼小周为周二,因此也并没有对该署名提出异议。
由于周二未按时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对方以周二非其本人为由提出抗辩,不承认向王某借过款;并认为王某起诉对象错误,因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要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王某不得不增加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周二就是小周,还需要证明周二的签名与小周本人签名一致。
法官评点:借条的落款最好是署双方的正式名字,尽量不使用昵称和外号,如本文中的王某没认真审查落款,因此给他的诉讼增加了不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在审理实践中,因签名的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很多,如借款人未当场签名,事后以借条上签名非本人签名进行抗辩;借款人故意将自己签名写成草书,如姓名的三个字写成一个连体字,诉讼时再出示其本人的正常签名,否认签名非自己的签名等;还有的人签名时不核对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不预留身份证复印件等,部分债务人利用这一漏洞以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为由,拖延时间,逃避债务。
案例二
以公司名义借款
逃避个人还款责任
三乡居民陈某借了10万元给邻居张某,张某在一个商铺打工,在书写借条时以商铺的名义出借款项,盖的是商铺的公章,注明经手人为张某。
后张某多时未还款,被陈某起诉至法院。而当时该商铺已停业多时,商铺的实际业主也无偿还能力。张某在法庭上抗辩称,借款是商铺的法人行为,还款责任应由商铺承担,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评点:本案中,张某以商铺的名义借款,逃避自己的还款责任,导致陈某的诉讼风险增大。
案例三
落款日期应写清
最好有第三人
赵某借给张某3000元,落款时只写明是九月一日,但没写是哪一年,起诉到法院,双方对借条形成的时间产生争议。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
法官评点:借条的落款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一来并非绝对可靠,二来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三是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不少特殊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会给鉴定造成困难。
此外,借款协议签订时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必要时可由第三人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防止纠纷发生时,对方提出借款协议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受胁迫签订的抗辩。
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高发
缘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据了解,我市的民间借贷案件占一般债权债务案件的30%以上,综合我市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纠纷产生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彼此较熟悉,也比较信任,因此在借款签订协议时,往往自行约定,极少咨询或聘请律师或者精通法律的公民代为行文。因此往往从借款开始就埋下了引发纠纷的祸根。
其次,证据意识淡薄。由于双方大多比较熟悉,因此不少人没有妥善保存借条等证据,或者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如还款协议书无对方签名;或由对方盖假公章,导致纠纷;还款依据上未写清楚还款人的全称,而采取简写方式,如某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写为八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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