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据《新闻晚报》消息,2001年4月24日上午9点30分,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东方网”一案终于作出了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停止使用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的页面样式、链接图标以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用于调查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
该篇报告同时刊登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8月17日,东方网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www.eastday.com和www.eastday.com.cn域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东方网“的名称。3、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在《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5、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作者意见:
据笔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变更(该篇报道引用了原告最早的诉讼请求!并且引用域名时将被告的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误写为原告的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实际作为法庭审判依据的诉讼请求是如下8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经比较,我发现本判决实际上没有解决本案原告所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益”等法律概念,但法院对此没有给予任何评论。另外,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域名的诉讼请求。新浪网评论说:“此前国内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仅仅涉及”。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本案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外,还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之下的国际域名。就国内法院审理的国际域名诉讼而言,本案是首例。”
现有的域名保护体系仅限于域名对商标的侵权,权利人应当是商标权人。实际上,除了商标外,已经成型的名称体系还有“商号”、“企业名称”等,但法律为什么仅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向相关域名持有人主张权利呢?
笔者认为,除了相关实体原因外,在操作上还有如下考虑:(1)商标的唯一性与域名的唯一性的重合,具备通过商标体系对相关域名进行保护的操作性。现在商标主要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通过注册保护,各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国家范围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以公司名称为区别,公司的名称由“地域名+商号+公司性质+公司”,因此两家公司的商号可以相同,例如从企业名称的角度,可以同时存在“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正是由于商标标示在一个国家之内是唯一的,而商号是可能重复的;在一个国家内部,域名也是唯一的;二者都存在“唯一性”。因此,通过现行已经确立的商标保护体系对域名体系进行规范具备操作性。同样,由于商号的不统一,缺乏唯一性,现行企业名称体系不能规范域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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