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概要]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司法改革方案层出不穷,但改革的方向必须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司法审判的核心无疑是法官的判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例、判例或先例。因此对案例制度的改革可谓一针见血,直中要害。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案例指导制度改革正预示着整个中国司法改革的未来方向。本文正是沿着此思路,从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如何运用各种法律推理方法进行案例指导。本文通过对我国案例指导现状的分析,限定了案例指导的范围,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几个具体案例为“源”案例,通过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的方法来具体分析针对“目标”案件的法律推理过程,以期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实现法治统一寻找一条合法且可行的出路。全文共7300余字。
一、引言
为了追求法治的统一,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们进行着辛勤的探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推行改革新措施——“先例判决”制度,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地讨论,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1 《“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发表于人民大学报刊复印中2003年第6期,第36-44页;张志铬著:《论司法改革中的主体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30日;贺卫方著:《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3日;杨立新著:《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2005年6月19日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而在笔者看来,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判例制度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虽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引入或全盘照搬普通法的判例制度,将很可能会因与我国固有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合而最终导致南橘北枳的尴尬。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不应该突破法律去改革,而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遵循法治的轨道,利用现有的资源来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我们在摸索一条中国特色之道——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确已存在、但尚未形成制度的案例指导。笔者试着从法律方法论出发,分析我国的法官如何通过法律推理的法律方法来运用指导性案例。只需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注重法律推理方法和技术的运用,善于运用案例指导进行法律推理,就可以很好地化解同案不同判及不能适用判例制度这样的二难窘境;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我国若要建立判例制度,我们是在建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序曲和前奏,或者说,我们在制度适用上已经“粮草先行”了一步。
二、我国审判实践中案例指导的现状
(一)案例指导的内涵及范围
所谓案例指导,笔者认为,是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权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经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我国的案例指导存在如下特点:首先,案例指导只是提供范例,注重对案件审理的指导性,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其次,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经有权机构公布,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另外,指导性案例本身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所形成的案件。我们所要明确的是,案例指导不是一个制度,指导性案例也不具有拘束力,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指导或者参考。法官所要极力理解的,还是法律本身。[2杨立新著:《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2005年6月19日www.china-judge.com/readnew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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