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江苏省的三级法院而言,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参阅案例》上刊载的案例,对我们的审判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甚至成为我们的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工具书,特别是一些案例经最高院肯定、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后,更对全国的案件审判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案例指导的法律推理路径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铬、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法律推理属于法学方法论范畴,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8 解兴权著:《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发表于《法律科学》1988年第6期,第3页。]。我国传统上将法律推理分为两大类: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而形式推理又分为三类: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沈宗灵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36-444页。]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得出,实质推理涉及的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评价,是与法官的价值观念相联系的,而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恰是对形式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进一步确定,其本质是形式推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实质推理的作用已被形式推理所涵盖。因此,本文将主要从形式推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例指导的法律推理路径。
(一)案例指导的形式基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法律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表现为三段论的形式。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因此,在我国,演绎推理得到广泛运用。“在法推理和言论中,法律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迄今为仍然是逻辑演绎。”[ 季卫东著:《“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即便在案例指导中,无论是指导性案例即“源”案例的形成,还是“目标”案件最终形成判决书,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
美国法学家史蒂文·J·伯顿认为,法律演绎推理的关键步骤有三:(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判断重要程度。而其中的真正问题可能在于“选定大小前提并在它们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关系”。[ [美] 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页。]案例指导中的演绎推理虽然在方式上仍要遵循三段论的模式,但由于“大小前提之间适当的关系”已由“源”案例解决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将大大简化。只要明确表述出“目标”案件中真实的小前提,即可直接根据“源”案件的演绎推理过程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
以“何文良诉成都市武候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第34-37页。]为例,劳动者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伤亡是否构成工伤这一问题,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且劳动者并非因自己的过错所致,故该情形属于《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涉及该案的大前提即《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工伤的范围与小前提劳动者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伤亡之间“适当的关系”已由指导性案例解决了,所以,行政庭的法官在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件过程中,只要明确认定了小前提,即可认定该伤亡构成工伤,从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作出判断。至于判决主文中的演绎推理过程,则可以借鉴甚至可以照搬该判决书中的说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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