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指导的规律基础——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推理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夏甄陶著:《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5页]而这种必然性和规律性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多样性表现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待未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同上,第297页。]
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首先,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其次,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再次,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由此可见,运用归纳推理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普遍性判断。具体运用到案例指导中,是要指出“这类案件应该这样判”。我们的法官可以通过归纳推理,对自己过去所承办的或本院生效的一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普遍性的结论。这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准案例指导活动。之所以称其为准案例指导,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该情形下法官所参照的案例,并不是笔者前述的指导性案例,而是根据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判断;第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运用归纳推理得出的普遍性判断来指导在办案件,类似于案例指导。
就公报案例而言,其个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我们无法通过累积多期案例来进行归纳得出普遍性判断;但就公报案例的性质而言,能够成为公报案例,其本身就是通过严格的筛选在成千上万的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每一个个案都代表着一类案件。因此,公报案例的个案就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而且,每个公报案例的正文前都有“裁判摘要”,短短几行字攫取了该案例的精华部分,甚至可以认为,“裁判摘要”就是通过个案归纳推理出的普遍性判断。我们运用公报案例进行案例指导,更多地是通过该普遍性判断来搜索我们需要的案例,并参照其裁判结果进行法律推理。
归纳推理在我国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形成司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它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界限具体化为14条意见,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14条意见中,有一些就是通过运用归纳推理概括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得出的。[ 转引自陈智慧、李学兰编:《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8页。]在这个《意见》形成过程中,首先是有大量的有关离婚的个别案件和经验事实;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最后,是以前面工作为基础,发现各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案件与感情尚未破裂案件的不同特征以及各种感情确已破裂案件的共同特征,从而形成有关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普遍性意见。[ 张骐著:《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是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42-53页。]运用归纳推理形成规范性文件,似乎超出了案例指导的范畴,但其基本的推理方式及效果,与我们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归纳推理的路径是一致的,既然最高院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形成规范性文件,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了,我们的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实在是大有可为。
(三)案例指导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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