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案例在民法课程教学中的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民法学课程的兴趣,鼓励学生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逐步培养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帮助学生掌握案件的分析技巧,提高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增强法科学生的社会适应度;二是有助于让学生掌握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鼓励学生关注和趋向于法学的实践层面,形成不迷信法学理论的独立精神;三是有助于法学教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检验和反思传统法学理论的某些所谓的定论和优势学说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状况,有助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的缩小。
【注释】
作者简介:张建文(1977-),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法学、中俄比较民法研究。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本林诉深圳市兆神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2003.03.17.
[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温军荣交通肇事案”,2003.07.08.
[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菁诉李强返还购车款纠纷案”,2002.03.26.
[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商建民诉靳攀峰财产权属纠纷案”,2004.02.27.
[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44页。
[6]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隋忠仁诉乌兰浩特工商局以车抵债纠纷案”,2000.09.10.
[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苏莲丽与朱敬忠出租车买卖纠纷上诉案”,(2001)浙法民终字第97号,2001.08.16.
[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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