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利用法律常识来判断,“华为大辞职”行为现在再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以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即法律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项.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处理,仍按原有劳动法处理.
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是从去年10月开始 由华为组织安排的大规模“辞职”,辞职员工随后即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计算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
该行为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是“顶风作案”.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华为的行为成功规避了该法.全国总工会当时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华为一案有一定特殊性.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少数用人单位要求这部分员工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华为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拿的补偿金比较高.
根据记者从华为员工处的了解,当时华为员工面临的选择是,用自己的工龄来换取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现金,还是等上一段时间(几个月到2年)来换取一纸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现金,因为华为给的补偿相对丰厚,无固定期限合同与之相比吸引力有限.因为个人能力或者经营变差,公司一旦不需要某个员工,员工即使留在公司也无所获益.
而从华为方面看,此举有利于华为消除旧有的工号制度,激发员工活力,防止惰性,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的制度的有效性和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但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或存在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情况.而华为公司内部过渡平稳,员工也并无大规模地提出申诉,眼下提出的华为辞职“无效论”当时没有成立,现在也应当不能成立.
综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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