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也出台了实施办法及相应规定。应该说法律规定已经相当明确,但遇到实际问题后企业仍有许多疑惑。这期劳动法苑“论剑”,我们将对工伤认定的前提、标准以及工伤保险与相关商业保险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试工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招聘一熟练技术工人,王某应聘,单位看其是否为熟练工,让其到车床试工,结果断指,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魏艳民: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让王某到车床试工,其实也就是相当于招聘过程中的考试、面试之类的,王某试工时尚未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与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尽管王某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在工作场所发生了意外,但仍不应该认定未工伤。但王某的受伤毕竟与公司也有一定的关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公司也应负担王某一部分医疗费用。
魏永慧: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王某与该工厂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认定之说;但是,这并不意味王某不能起诉该工厂。如果王某的受伤是因为工厂车床本身的安全隐患或者工作流程中其他工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是可以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李普霞:同意两位的观点,王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我想补充一点,不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该工厂没有任何责任,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王某的试工是由工厂来安排的;二、王某是在该工厂的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三、工厂的工作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工厂车床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这些因素,合理确定王某是否有权从该工厂获得的赔偿及赔偿数额。
刘兰: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毕竟王某还不是该工厂的员工。类似的情况比如说企业招聘员工,通知员工前去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在报到途中,如果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其实答案也是否定的。
贾富春:四位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两步进行考虑:一、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要认定为工伤,首先要求该人员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工伤的认定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王某仅是试工,尚未与该工厂建立劳动关系,丧失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正如李经理所说的,不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该工厂毋需承担任何责任。在这里应该按照民事发法律关系来处理,按照过错原则来分配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王某无过错,发生事故是因为工厂操作流程的不合规范或者是车床存在的安全隐患,则工厂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王某如果自己有过错,比如其自身操作不规范,则工厂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这是不同于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二>员工提前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局经调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请假,提前离开的;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李某的工伤是否应当予以认定?
魏艳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李某回老家是否应该算是在下班途中?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末回老家已成惯例,所以我认为应该算做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合适。不过我也有个疑问,李某并未请假,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在工作,而不是在下班途中,是否会影响到其工伤的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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