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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儿童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例分析
http://www.anli5.com  发布时间:20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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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孩童在野外逮了一只白鹭
  座落于赣中平原的丰城市袁渡镇太平村山峦树木茂密,山下田野作物四季青翠,流经山畔的抚河之水清沏透底,招来各类野鸟在此栖息。鸟儿中不乏黄嘴白鹭,村民们对它们一直关爱有加,从不猎杀,碰上有受伤的鸟儿还会带回家护理。大人们的行动感染着孩子,他们对鸟儿亦十分喜爱,仿效保护。然而,一只遭逮的白鹭却引来太平村两个小孩的官司。
  这两个孩童,一个叫袁启文,1990年3月出生,一个叫袁智刚,1991年出生。他俩在村上隔屋而居,同在太平村小学读书,袁智刚读三年级,袁启文念四年级,因为是邻居又是同窗,两个孩童自幼要好,放学归家常在一起玩耍。
  2001年6月26日,太平村委会张角上村的小学生杨振威(11岁)与太平村的小学生袁启龙(12岁)在放学时捉到一只受伤的鸟儿。两个孩子爱不释手,争相把玩,回到家里杨振威把它关在一只篾制的鸡笼里。大人们告诉,这鸟儿学名为黄嘴白鹭,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这使两个孩子更加兴奋,认为捡到了宝贝。殊知,几天后竟乐极生悲。

B、莽少年逗玩白鹭被啄伤左眼
  翌日下午,杨振威放学回家,抱着黄嘴白鹭,赶到袁启龙家与他一道逗玩。第三天,袁启龙将它送给本村的同学袁仁波玩,白鹭在袁仁波家呆了近3天。到7月1日中午2时许,袁仁波遵照袁启龙之嘱又把鸟儿借给袁启文玩。至此,这黄嘴白鹭已辗转了4家。
  当日下午4时许,袁智刚随父母来到袁启文家,见袁启文与堂兄袁启龙正在玩鸟,强烈的好奇心促使他跟着两个小伙伴围着鸟儿转。那会,袁智刚的父、母亲正在堂屋玩麻将,对孩子们如何玩鸟并没在意。
  袁智刚挨着袁启文面向黄嘴白鹭,用手触摸了它的头部,可能下手较重的缘故,白鹭有痛感,即用嘴巴向他啄去,但袁智刚一闪身躲过。转瞬,他又伸手向鸟儿颈部摸去,并说:“现在该不会再啄吧!”殊知,白鹭似乎被激怒,猛地向他左眼啄去。袁智刚眼睛被啄,禁不住失声痛哭了起来。

C、受害人三处求医保住了眼睛
  袁智刚被黄嘴白鹭啄伤后,其母亲先后带他到本村“赤脚医生”处、市人民医院、和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左眼角膜穿通伤、角膜裂伤,虹膜脱出,屈光不正。据此,医生在术前检查的基础上,先予以抗炎、扩瞳的治疗,后在全身麻醉条件下施行左眼角膜清创缝合术,术后对症治疗和处理。
  袁智刚在省医院一住15天,于7月21日出院,出院时病历上记载:左眼结膜轻度混合性充血,角膜内皮水肿、混浊,角膜裂口缝合处明显,前房中深,虹膜已回复,瞳孔园直径扩至7mm,晶体无明显混浊。医嘱出院后继续抗炎、扩瞳等治疗。
  袁智刚经过住院治疗,左眼总算保住了,但家里为之花去数千元钱。对这个不算十分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开支,且这些钱大部分是向亲朋好友处借来的。
  出院后袁智刚回到学校继续读书,他明显感到被鸟啄伤的左眼视力不如从前,上课必须坐到教室前排方能看清老师在黑板上写的字,为此感到十分苦恼。而他的父母则担心,这样下去,会对儿子今后的生活带来影响。夫妇俩认为,袁智刚之所以被黄嘴白鹭啄伤眼睛,小鸟的主人袁启文难咎其责。而袁启文的父母开初打算给袁智刚赔点医药费,考虑再三还是放弃,他们认为袁启文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是道义上的相助。

D、为索赔邻里间孩童对薄公堂
  2001年11月初,丰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袁智刚诉被告袁启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袁智刚诉称:我随父母到被告袁启文家玩,被告将黄嘴白鹭放在我肩膀上,我转头看它时,它朝我左眼球啄了一口,致使我左眼角膜穿通伤、角膜裂伤,虹膜脱出和屈光不正,视力仅有0.12,并伴有白内障,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913元,检查费230元,法医鉴定费250元,护理费300元,继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费45元,交通费和误工费516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120元,残疾赔偿金15600元,合计32974元。
  法庭调查中,原、被告首先就黄嘴白鹭如何伤人的情节进行了争论。
  法庭调查之后,控辩双方就白鹭伤人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袁智刚的委托代理人吴洪春说:这只白鹭鸟对饲养人有依赖,若受到“虐待”也会被激怒,被告抓住的双脚并逗引他人,造成鸟儿失去自由,已有激怒征兆。在此情况下,原告用手触摸了它,而更加激怒,因此啄伤了原告。虽然不是被告直接故意所为,但被告作为白鹭的饲养人既然养了它,就负有管理义务,更不能拿它去逗人玩,加之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在事先本应提醒儿子不要把鸟儿弄到家里,而应该把它放归大自然。即使弄到家里,也不应该去故意逗它。本案的损害结果就是被告无知逗鸟和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和119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被告袁启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父母承担。
  被告袁启文的委托代理人王华波当场反驳:啄人的白鹭鸟是6月26日被他人捉住,他人袁仁波在家里养了3天,7月1日下午2时袁仁波才把白鹭鸟交给被告袁启文,在他家里不到2个小时就出事了。应该说,这鸟是捉鸟的孩子袁启龙借给袁启文玩的,他不是鸟儿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况且,原告被鸟儿啄伤,完全是由于他挑逗、触摸鸟儿,激怒了它所致,他本身有过错,而他的监护人沉迷于打麻将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造成对原告的伤害,被告和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责任。既然没有责任,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认为:被告作为白鹭鸟的饲养人,没有尽看管义务,白鹭鸟将原告左眼啄伤,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触摸白鹭鸟将它激怒,对自身损害结果发生,也负有同等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袁智刚可获赔偿款项和金额为:医疗费316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138元、交通费11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104元和残疾赔偿金2052元,合计9603.82元。被告袁启文赔偿原告袁智刚4800元,原告袁智刚自身负担4803.82元。二、原告袁智刚的继续治疗费待治疗结束后可另行起诉。三、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案件受理费962元,其他诉讼费用190元,共计1152元,原告袁智刚负担910元,被告袁启文负担242元。

E、上诉后二审法院判被告免责
  一审判决后,被告袁启文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称,白鹭鸟是袁仁波遵袁启龙之嘱,借给上诉人玩的,在上诉人家中才2个多小时,如果说这么短的时间上诉人就成了它的饲养人,那么被上诉人袁智刚也同时参加玩鸟,岂不也成了白鹭的饲养人?这样,捕促并玩耍了白鹭鸟的杨振威、袁启龙,还有玩养了3天的袁仁波又算它的什么人呢?认定上诉人袁启文是白鹭鸟的饲养人没有事实根据同时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状又称:被上诉人袁智刚在上诉人袁启文家逗玩白鹭鸟,第一次触摸它未被啄着,本应停止触摸行为,却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故意逗摸,从而激怒它,造成被啄伤的结果,责任在被上诉人。而当时被上诉人的两个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均在上诉人家中玩麻将,见自己只有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在逗摸鸟,本应预见可能会被白鹭啄伤,他们却听之任之,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这足以证明过错不是上诉人造成的,即使上诉人是白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袁启文的上诉认定:上诉人袁启文借来白鹭鸟在自家玩耍,被上诉人袁智刚随父母来到袁启文家,见他在玩白鹭,两次触摸白鹭的头,激怒了它,被啄伤左眼,是自己的过错造成,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袁启文并无过错,不能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袁启文赔偿袁智刚受伤损失的50%欠妥,袁启文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02年6月27日,宜春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法院判决的第一、二项,维持第三项;驳回袁智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袁智刚负担。至此,这起因白鹭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
  爱玩鸟儿是孩子们的天性,袁智刚根本没有想到,逗玩鸟儿时会激怒这只黄嘴白鹭,造成左眼被啄,鸟儿啄伤眼睛的伤痛将伴随他终生。他更没想到,作为受害人的他二审会败诉,人身损害赔偿的板子最终打到自己身上!假如当时袁智刚的父母能及时提醒孩子,爱鸟是好事,爱鸟更要懂得护鸟,爱得不当会伤人;假如被上诉人在玩鸟时不搞恶作剧的逗摸,黄嘴白鹭决不会被激怒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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