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龄大多数为16—18岁之间,占总人数的90%.
5偶犯及初犯多。我们审理的117名此类少年被告人中有31名实施过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余均为偶犯或初犯。无一累犯。
6男性青少年犯罪占绝对多数。在我们统计的117名犯罪青少年中全部为男性。
三、审理农村青少年城市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青少年在城市中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存在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少年犯罪案件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以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严格把握年龄关。由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农村的户籍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人口出生后的申报、登记很不规范。加之一些家长的法律意识淡薄,为方便子女就业、就学、参军或计划生育等需要,虚报或随意更改户口年龄的情况很多,造成了一些青少年的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吻合。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的精神,在审判中,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议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
(二)充分考察少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全面予以掌握。青少年犯罪固然由其主观因素所决定,但客观原因对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在城市中犯罪的农村青少年往往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弄清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更要掌握其犯罪前的冢庭状况、成长环境、在城市中的生活情况等等。这样可以准确地了解该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并可以将这些因素作为重要的酌定情节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三)慎重适用财产型。由于青少年一向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仅有少量收入,较少有独立财产, 在城市中的农村青少年更是如此。在对他们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时,应注意:1、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同进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该财产刑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依法”的前提下,防止出现由于对被告人的财产刑处罚过重,给其将来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避免由此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四)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一,农村青少年城市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而应当发挥少年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争取公安、检察、文化、共青团、妇联以及被告人住所或原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的支持和配合,走综合治理的道路。第 二,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2/3 ,农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现象将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长期而广泛的存在。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要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个案的积极作用,通过对个案的正确处理,从而教育其他农村青少年,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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